安徽医科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者:方义发布时间:2022-10-28浏览次数:69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优化学校育人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管理、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校区和全体师生员工以及进入校园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校园秩序管理严格贯彻“教育为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稳定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保卫处是承担校园秩序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秩序的监督、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保卫处履行职责,加强对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和校规校纪及国家安全、交通安全、防火、防盗、防骗、防安全事故、反恐防暴等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六条  门卫执勤人员依据本规定,对出入学校大门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管理。本校师生员工凭工作证、学生证、校园一卡通及机动车辆核录信息出入校门;其他人员凭保卫处发放的临时出入证件及核录的机动车信息出入校门,并主动接受和配合门卫执勤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境内新闻记者来校采访,必须持有相关证件、证明,并经学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外籍、港澳台地区人员来校进行公务、业务和采访活动,按照上级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保卫处根据学校具体情况,对每天进入校园的校外人员总量进行控制,防止因校外人员大量进入校园影响正常的教学、管理、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九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影响、妨碍校园管理秩序。下列人员禁止进入校园:

(一)携带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人员;

(二)进校摆摊设点、兜售商品、散发张贴广告的人员;

(三)精神异常、流浪乞讨的人员;

(四)携带宠物的人员;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入校园的人员。

第十条  所有机动车辆须按照规定的车道、路线有序进入校园。下列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一)故障车、无号牌(正在办理牌照的除外)、无行驶证的车辆;

(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年检的车辆;

(三)无牌无证摩托车、燃油助力车、噪音及污染严重的农用车、未经报备的工程车;

(四)共享单车、共享电动车、共享汽车和送外卖的车辆;

(五)出租车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须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入校园的车辆。

第十一条  来校办公的外单位公务车辆和参加学校活动的相关车辆,须持经学校保卫处审核批准的《外来公务车辆免费通行申请单》进出校园。

第十二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公务车辆,门卫执勤人员问明情况后,应予放行并提供必要协助。

第十三条  各类施工专用车辆、大型送货车辆、大中型客运车辆等需进入校园的,应事先向保卫处报备,经审核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四条  生活保障用车(商业网点、食堂及各单位送水送货、垃圾清运等车辆),由所在经营、管理单位携带车辆相关信息材料到保卫处办理车辆出入手续,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出校园。

第十五条  载货车辆出校门,必须由货物所属单位开具物品出校证明,经门卫执勤人员验证登记后放行。

第三章  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第十六条  进入校园的所有车辆和人员须自觉遵守《安徽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安全、车辆停放及门禁收费暂行管理规定(试行)》(校保字〔2014〕1号)。

第十七条  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辆要按照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区域有序停放;对长期占用校园空间资源停放的废弃自行车、电动车等,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处置。

第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违反校园交通管理相关规定,保卫处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机动车辆首次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执勤人员将对违规车辆张贴《车辆违规告知单》,对其违规行为予以警告;

(二)同一机动车辆两次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执勤人员将对违规车辆进行锁扣,车主须向保卫处作出书面保证,方可放行;

(三)同一机动车辆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的,保卫处将该车辆信息纳入黑名单,视具体情节采取限行、取消进入校园资格等措施,并责令所属部门、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对进入校园的行人、非机动车辆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保卫处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况责令其改正错误、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对校外人员,除进行必要的处理外,可将其驱出校园并禁止其以后进入校园。上述人员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校内流动人员管理

第二十条  校内流动人员是指除本校教职工和学生以外的来校施工、务工、经商和租住人员。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第二十二条  校内流动人员未经批准或合法取得校内居住资格,不得在校园内居住;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或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员居住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出租房屋管理实行“一屋一档”制。校内房屋对外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携双方身份证明和房屋出租合同到学校保卫处备案。

出租人应协助保卫处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和职业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承租人信息如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出租人有义务对承租人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禁承租人将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和其他有损人体健康的物品带入校园;严禁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经营、宗教集会和违法犯罪等活动。承租人有义务协助保卫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居住安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校内各单位招用的临时工、包工队、建筑队、个体经商人员和第三方服务单位等,主管部门或招用单位应在其进校三日内将相关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资料报送保卫处登记备案。上述人员解聘离校时,招用单位须妥善处理离校人员善后工作,确保上述人员按时离校。

第二十六条  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校内单位及个人,保卫处应责令其及时整改,并视情节与其主管单位的年度安全稳定目标管理考核工作挂钩;对流动人员本人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保卫处将视情节对其进行警告、取消其在校内务工、经商或暂住资格等处理。

第五章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大型活动,是指学校或校内单位组织的面向全校师生、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500人以上的非教学类活动,具体包括: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舞会、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及节日联欢、庆典等大型集会活动;

(三)专题讲座、专题报告会、各类辅导培训、公益慈善等公众活动;

(四)人才招聘会、各类社会性考试等大型集体活动;

(五)其他校内大型活动。

第二十八条  校内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审批和备案制度,主办(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大型活动的第一安全责任人,保卫处是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审批、监督和管理等按照《安徽医科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暂行)》(校保字〔2012〕9号)实施。

第三十条  对未按上述规定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保卫处将视情况予以暂停、终止或取消活动的处理措施;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将报请学校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校内商业经营活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内商业经营活动包括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及临时性商业活动。固定商业网点经营活动是指利用经学校批准的固定场所,进行商品销售、配送、服务等商业经营行为;临时性商业活动是指经学校同意,利用校园非固定场所,进行商品展销、商业宣传、赞助活动以及服务等商业行为。

第三十二条  校内所有商业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

第三十三条  使用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按照《安徽医科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校财字〔2017〕22号)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经许可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固定商业网点经营者,须持各类商业经营许可证照、本人及所雇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到保卫处审核备案。

第三十五条  校园固定商业网点必须进店经营,严禁在店门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堆放杂物影响消防、交通和治安秩序;商业经营、宣传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六条  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者要认真履行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安全管理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违规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保卫处将建议有关部门解除其经营合同。相关部门在接到保卫处书面建议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回复保卫处;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保卫处有权查封并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直至经营者按要求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营业。

第三十七条  对于擅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临时性商业经营活动者,保卫处应及时取缔,并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和批评教育。

第七章  校园公共场所秩序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进入校园公共场所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和任何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公共活动场所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严禁将安全出口锁闭或堆放物品堵塞安全出口。

第四十条  严禁在校内随意张贴、散发广告宣传品、悬挂条幅及在校内设置大型广告牌、彩虹桥、宣传栏等设施;因教学、管理、科研工作需要在校内设置大型模型等专用设施的,需提前三个工作日内将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报保卫处审核备案。

第四十一条  师生及校外单位因教学、科研及宣传工作需要使用航空器在校园内进行低空常规飞行的,应参照低空空域飞行器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要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一)在校内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或者以其他方法制造事端,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哗或未经批准使用音响设备干扰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的行为;

(三)在公共场所举止不雅以及其它有悖文明礼仪的行为;

(四)在校园内及家属区私自种菜、乱搭乱建、饲养家畜,在学校景观塘内钓鱼、游泳、戏水等行为;

(五)违反《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饲养宠物的行为;

(六)擅自移动、违规使用或故意损坏消防栓、灭火器、消防报警装置等消防安全设施的行为;

(七)故意损毁电力、网络、景观建筑等公共设备设施的行为;

(八)其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人员,保卫处可进行批评教育,并视具体情况责令其改正错误、恢复原状、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对校外人员,除进行必要的处理外,可将其驱出校园并禁止其以后进入校园。

第四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应自行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发现物品被盗、被抢、被骗或丢失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或报警,并在保卫处到来前保护好现场,以利于证据采集。

第八章  附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定中相关条款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